【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 文 号】:安监总厅管一函〔2015〕193号
【发布日期】:
【施行日期】:
【标 题】:关于非煤矿山建造项目安全预点评陈述存案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非煤矿山建造项目安全预点评陈述存案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一函〔2015〕193号
山东省安全出产监督办理局:
你局《关于非煤矿山建造项目安全预点评陈述存案问题的请示》(鲁安监发〔2015〕115号)收悉。经研讨,现函复如下:
一、《非煤矿矿山建造项目安全设备规划检查与竣工检验方法》(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令第18号)第十三条规则,非煤矿山建造项目安全预点评陈述应当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存案。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正非煤矿矿山范畴九部规章的决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废止了该方法,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对非煤矿山建造项目安全预点评陈述进行存案。
二、根据《建造项目安全设备“三一起”监督办理方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七条和第十一条规则,非煤矿山建造项目应当进行安全预点评,并在恳求安全设备规划检查时向有关安全监管部门提交。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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