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提示: 聊城一校园员工刘先生上班时刻突发心肌梗死,经抢救无效逝世,被人社局确定为工伤,校园不服,诉至法院。法院保持人社局工伤确定,判定校园方付出该员工家族补助金合计451050元。
聊城一校园员工刘先生上班时刻突发心肌梗死,经抢救无效逝世,被人社局确定为工伤,校园不服,诉至法院。法院保持人社局工伤确定,判定校园方付出该员工家族补助金合计451050元。
刘先生逝世后,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确定决定书。面临工伤确定,该校园以为刘先生的逝世校园方不该承当补偿职责。校园方是公益性事业单位,刘先生系事业单位干部身份,与校园之间不存在劳作联络。他的逝世不该当确定为工伤,刘先生的家族应当向相应部分洽谈补偿。
东昌府区法院庭审后以为,刘先生在办公室突发心肌梗死,经抢救无效逝世,应确定为工伤,判定校方付出刘先生家族补助金合计451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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